一、缺乏專門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帶來困難
根據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向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侵權糾紛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在實踐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于很難做到在展覽會期間對侵權糾紛案件結案,而在展會結束后的處理又缺乏相應的規定,因此只有出于無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權利人可以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不作為的案例。
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切實得到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保護
目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靠展會主辦方所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而這種規則實際上只是參展方與主辦方所達成的一種“契約”。由于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缺乏與這種“契約”的很好銜接,因此無法明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主辦期間的具體職能,使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別是由于展覽會時間比較短的特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缺失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實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三、執行展覽會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容易引發爭議
展覽會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作法上相當于主辦方與參展商之間的協議,但是由于沒有納入法律途徑,沒有充分考慮知識產權侵權存在更為復雜的因素,就要求參展商承諾遵守主辦方制定的規則。一方面,如果參展商違反協議,拒不撤出侵權展品,主辦方也無強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辦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處,參展商也不能尋求法律救濟。在實踐中,就有可能發生主辦方、參展商、投訴人在現場爭議的情況,影響展覽會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沒有區別知識產權的具體法律狀況
盡管一些展覽會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但是沒有區分知識產權不同類別的情況。如,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我國的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授權條件及審批制度不同,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因而權利比較牢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太穩定,通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后,被控侵權方都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一旦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侵權審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由于展覽會對三種專利侵權投訴的處置未作任何區別,則會出現投訴所依據的專利權本身就是一個無效專利的情況,如果在該專利權的基礎上處置被投訴人,顯然對被投訴人顯失公平。